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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坐月子"省心?无人监督的月子会所隐患丛生

高价"坐月子"省心?无人监督的月子会所隐患丛生

  • 分类:业内资讯
  • 作者:
  • 来源:正义网
  • 发布时间:2019-03-2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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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正义网北京3月21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江西赣州的彭女士产后入住当地月子会所,原本以为自己和婴儿都会得到专业科学的护理服务,但婴儿身体出现异常后,月子会所根本没当回事,被送到医院时已被确诊为重症肺炎。前不久,杭州西湖区高端月子会所禧月阁工作人员爆料,会所内“一块抹布擦所有”。原本擦地板、擦马桶等分类的毛巾,完全是在混用。拿来擦马桶的毛巾,也被用来擦碗筷……

高价"坐月子"省心?无人监督的月子会所隐患丛生

【概要描述】正义网北京3月21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江西赣州的彭女士产后入住当地月子会所,原本以为自己和婴儿都会得到专业科学的护理服务,但婴儿身体出现异常后,月子会所根本没当回事,被送到医院时已被确诊为重症肺炎。前不久,杭州西湖区高端月子会所禧月阁工作人员爆料,会所内“一块抹布擦所有”。原本擦地板、擦马桶等分类的毛巾,完全是在混用。拿来擦马桶的毛巾,也被用来擦碗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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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钟心宇 

  正义网北京3月21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江西赣州的彭女士产后入住当地月子会所,原本以为自己和婴儿都会得到专业科学的护理服务,但婴儿身体出现异常后,月子会所根本没当回事,被送到医院时已被确诊为重症肺炎。前不久,杭州西湖区高端月子会所禧月阁工作人员爆料,会所内“一块抹布擦所有”。原本擦地板、擦马桶等分类的毛巾,完全是在混用。拿来擦马桶的毛巾,也被用来擦碗筷……

  随着科学育儿观念的普及,二胎政策的放开,月子会所吸引了不少新手妈妈入住,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有些甚至还走了法律程序。月子会所究竟该如何规范发展?产生纠纷后,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春节刚过北京某月子会所已有客户预定了10月、11月的房间。在该月子会所的宣传页上,主打“产后修护”、“专业护理”等特点。钟心宇 摄

  问题层出不穷的月子会所

  “现在没有房间了,需要提前三到六个月预约”“我们会给您配备专业的护士照顾您和孩子,妇产科医生每周也会来查房”……日前,记者以产妇家属身份致电北京多家月子会所发现,因为今年是传统意义上的“金猪”年,不少月子会所的床位十分紧张。

  按照行业的说法,月子会所,也称为月子中心,是指为产妇提供专业产后恢复(即坐月子)服务的场所。在不少广告中,月子会所也会自称配有专业营养师、专业的医护人员,能够提供月子餐和喂养知识等,帮助产妇尽快恢复身体,服务温馨周到。然而,聘用护理人员无资质、婴儿患病等问题也导致一些法律纠纷的产生。

  2018年1月15日,家住北京顺义区的刘女士生产后,入住康月(北京)国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月公司),由其提供月子会所的照料服务。入住不久,刘女士的宝宝因感冒导致肺炎,并引发了心肌炎等更严重疾病。刘女士认为,因为月子会所配备的月嫂当时患有重感冒,又贴身照顾孩子,导致了孩子被传染生病。随后,刘女士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康月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在庭审中注意到,当法官询问康月公司是否每次月嫂上岗前都会进行体检时,康月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月嫂入职的时候会对其进行体检,平时上岗之前会进行简单的体温、喉咙检查等,但没有相关记录可以证明。当被询问月嫂是否和康月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律师表示,因为公司和月嫂之间合作了两三年,相互之间比较信任,公司和月嫂之间只是口头的劳务关系。

  “康月公司曾表示,会所会聘请正规的医生进行查房。”刘女士说,直到宝宝已经感染肺炎,他们也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护理,更别说提供合同里所说的医生服务。

  除了护理人员资质不能确定外,月子会所卫生环境不达标、营养餐不新鲜等问题,也一直被外界诟病。

  记者查阅以往的媒体报道中发现,随着月子会所近年在内地的快速发展,一些投机者看到月子会所的广大市场后,租用酒店的几个楼层或者直接在居民楼里就办起月子会所。这些地方不仅杀菌能力不容易达标,闭塞的环境下,空气流通都很差。而所谓的营养均衡的月子餐,有网友反映是在其他地方做好,加热后送给产妇,食物的新鲜和安全无法保证。

  想要退款并非易事

  然而,当月子会所提供的的服务不符合实际情况时,消费者想要退款也并非易事。

  据媒体报道,2017年5月,长春的孙先生在当地一家月子会所预交了1.98万元服务费,妻子生产后刚住进去,就发现室内装修气味浓重。考虑到产妇和孩子健康,孙先生要求终止合同,退钱离开,但月子会所却要扣除0.98万元的服务费。2018年10月,海淀法院发布的多起涉月子中心纠纷案例中,退款难是常见的法律问题。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邱宝昌表示,不少月子会所广告宣传得天花乱坠,但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内容大而化之,概括性较强。为了利益最大化,甚至在合同中还设置了诸多免责条款。“但法律也是给消费者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对于双方订立合同及确定价格确有重大影响的广告内容,应视为合同内容。”

  邱宝昌说,月子会所的广告宣传中,如果明确展示了居住的环境、月子餐的搭配情况、专业的护理团队等,但实际情况完全不同甚至没有,只要消费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月子会所就构成虚假宣传。

  客观条件上的违约内容,纠纷解决尚且会出现困难。当婴儿在会所出现健康问题,对簿公堂后,举证责任也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刘女士诉康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女士出示婴儿出生时医院给出的各项指标评分显示健康的证明;月嫂发微信表明自己感冒去打针的证据;同时还提出,月嫂贴身照顾婴儿期间,并没有做任何消毒隔离和预防。考虑到感冒的传染性较高,刘女士认为,患病的月嫂传染致婴儿生病。

  在康月公司无法证明公司月嫂感冒是否具有传染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月嫂感冒传染给婴儿并造成其他生病,具有高度盖然性,康月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判决其退还服务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计2.3万余元。康月公司不服,随后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在时隔一年后的二审庭审现场,康月公司的代理律师坚称,婴儿患肺炎和月嫂感冒无关,且法院让康月公司证明公司护理人员感冒是否具有传染性的分配并不合理。对此,刘女士表示,对于孩子患病的情况,自己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且证据充分,对于是否具有传染性无法进行证明。

  “相对于月子会所来说,消费者个人属于弱势群体。虽然是由消费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但是让消费者进行完全的举证是存在困难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在消费者已经证明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月子会所自证清白。在刘女士给出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让月子会所进行剩余的举证无可厚非。

  春节刚过北京某月子会所已有客户预定了10月、11月的房间。在该月子会所的宣传页上,主打“产后修护”、“专业护理”等特点。钟心宇 摄

  准入门槛低,监管缺位

  记者在致电北京爱帝宫月子会所时了解到,目前28天的产后护理收费范围,7.88万元为起步价。即使在二三线城市的月子会所,价格多数在3万元以上。既然花费了这么高昂的价格购买服务,为何得不到应有的服务呢?

  “月子会所最早不是由健康专业人士发起的,而是社会资本以办企业的形式做起来的。企业家们多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管理和运营。”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徐丛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月子会所从诞生之日起便“先天不足”。

  “现在的月子会所只需要通过工商注册,领个营业执照就可经营。”多位业内专家表示,准入门槛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不少企业登记的经营服务范围是健康管理咨询,而在实际中却进行母婴护理、月子餐饮等服务,超范围经营。所谓的医护人员是否有资质不能确定。

  在记者致电的多家月子会所中,有的表示,如果医护人员方便,消费者可以查看职业资格证,否则不行。而北京西山馨月月子会所等几家会所则明确表示,医护人员不会随身携带证件,不能提供查看。

  其实,管理并非没有标准可循。2018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从服务安全、环境卫生、人员培训等多方面,对月子机构进行了规定,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月子会所进行管理。然而,记者注意到,该《要求》的标准属性为GB/T,即国家推荐企业自愿使用,对行业的约束力根本不够。

  准入门槛低的同时,月子会所还面临无人监管的难题。刘女士告诉记者,在诉诸法院寻求权益保护之前,她曾去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得到帮助,但月子会所态度强硬,工商部门打过去的电话直接被挂断。“因为目前来看,不管是工商、食药监还是卫计委,都不是月子会所最后的主管部门,监管真空的时候,企业违法成本会降低。”刘俊海表示。

  尽快落实监管机构,出台强制执行标准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7月,我国月子会所已经超过6000家,而在2016年还仅仅是3000家。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也显示,预计到2022年月子会所的市场规模在320亿元以上。面对这个庞大的市场,如何规范其发展,就成了当下面临的重要问题。

  在刘俊海看来,当前迫切需要出台一份强制性标准,从管理上进行规范。“虽然法无禁止即可为,月子会所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营业,但是经营过程中,公序良俗、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不能违背,但显然有些月子会所做不到。”刘俊海说,为了规范经营,月子会所的硬件设计、运营方式、人员配置上等方面有准确的要求。

  邱宝昌进一步建议,在强制性标准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和月子会所之间订立一个内容细致的合同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月子餐、住所的具体要求,孩子出现病症时如何处理,在合同中都要体现出来。”

  “如果月子会所明明白白在合同或广告中表明,只提供普通护理服务,没有专业的医生和护士这些噱头。只要在孩子出现问题时,及时通知家长,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刘俊海说,月子会所如果没有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管合同中是否有规定,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按照合同法中的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经营者要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义务。”

  “尤其是对于那些自称有护理团队,配置专业大夫、护士的月子会所,如果在做宣传时,将这些作为‘卖点’,就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何至于还让孩子产生重症肺炎都没发现。”刘俊海表示,月子会所必须有强力的证据,表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应该承担责任。

  邱宝昌对此表示赞同。此外,他认为,如果因为月子会所不履行合同中的职责,导致婴儿疾病,月子会所就要承担医疗费,并进行赔偿。造成婴儿死亡的,不仅仅有民事责任,可能还有刑事责任。

  “可以在各地方上建立一个行业协会,由协会制定内部规范标准,没有达标的企业要被列入黑名单。”邱宝昌认为,针对监管盲区的问题,邱宝昌认为,行业自律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下一步,必须尽快落实月子会所的监管机构。到底是由一个部门实行最终监管,还是食药监、卫计委、工商部门等部门共同作战,应该有一个规定。”刘俊海说,月子会所是一个特殊的家政服务行业,月子中的妈妈和婴儿都很脆弱,除了从服务措施上加强管理外,监管更需发力,只有这样才能督促月子会所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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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   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十二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五、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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