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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伸向移动支付用户的黑手

斩断伸向移动支付用户的黑手

  • 分类:业内资讯
  • 作者:
  • 来源:法制网
  • 发布时间:2019-03-2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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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随着移动支付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不法分子逐渐将黑手伸向移动支付用户。其作案手段专业化、团伙化,通过网络联系,素未谋面的不法分子也可以分工协作,逐渐形成黑色产业链

斩断伸向移动支付用户的黑手

【概要描述】随着移动支付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不法分子逐渐将黑手伸向移动支付用户。其作案手段专业化、团伙化,通过网络联系,素未谋面的不法分子也可以分工协作,逐渐形成黑色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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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李晓军

  ● 随着移动支付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不法分子逐渐将黑手伸向移动支付用户。其作案手段专业化、团伙化,通过网络联系,素未谋面的不法分子也可以分工协作,逐渐形成黑色产业链

  ● 移动支付领域所出现的诸如侵犯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等问题,监管部门一直在关注,也有相关立法,但有些地方可能规定得不够细致。例如,开启小额免密支付功能、闪付功能,应当遵循什么条件、达到怎样的安全标准、在开通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流程、是否需要主动经过用户选择等

  ● 要在积极推进移动支付服务创新的同时,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识别,保障支付业务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在延伸推广的时候,要做好现金支付以及移动支付相关产品的宣传和安全教育,培养正确的支付习惯,有效防范风险

□ 法制网记者 赵丽

□ 法制网实习生 董佳莹

  北京市丰台区嘉园路一家面包店内,正准备结算的一名顾客用右手摸了下口袋,突然喊了一声:“呀!没带手机,您等会儿,我去车上取。”他忘了自己随身携带的钱包里还有不少现金。

  对于这种现象,这家面包店的工作人员刘畅早已司空见惯。

  据刘畅回忆,面包店营业额的历史低位是发生在电子支付系统出现故障的那一天。“如今,很多年轻人出门只带手机,兜里不装现金。”刘畅说。

  事实上,移动支付的普及正在改变公众的生活。从吃饭、购物、看电影、菜市场买菜到坐飞机、住酒店,很多消费场景最常用的现金支付方式已经变成了扫码支付。

  不过,《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在条码生成机制和传输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隐患。

  移动支付快速发展

  覆盖生活各个方面

  “90后”北京市民张峰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里,仅使用过两次现金。

  一次是在一个路边停车场,张峰需要支付16元停车费。当看到看车的老大爷使用老式手机后,没带零钱的张峰只好给老大爷支付了100元。

  还有一次是在一家公立医院的自费药房,没有POS机或移动支付选项,只收现金。张峰为了购买一支25元的眼药膏,与收银员沟通是否能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再支付红包,最后被拒,理由是“提现要收手续费”。

  而如今,那位在路边收停车费的老大爷携带着“掌上智能收费机”,可直接扫描二维码结算。那家医院也已经开通了支付宝付款功能。

  据张峰介绍,老大爷使用移动支付的原因,一方面是避免高峰期来不及收费的尴尬;另一方面是避免接触现金,可避免乱收费、截扣停车费等现象;而且,老大爷也不需要再准备零钱了。

  在北京从事金融工作的郭涛却是一名坚定的现金使用者。让他感受到自己成为异类,是在一年前的一次聚会上。

  “聚会结束,大家争着结账。可当我从钱包里抽出一沓钱做奋勇状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同行者已经安静地扫码、付款、确认,一切都无比流畅而安静。最后,同行者看着我说,‘现在谁还用现金啊’。”回忆当时的场景,郭涛说,“那一刻,我感受到了《三体》中所描述的,高维对低维的降维打击。”

  这次打击,让郭涛开始关注身边的无现金生活,上下班乘坐地铁、公交可以刷卡,吃饭、买东西全部可以用微信、支付宝以及刷银行卡完成。

  郭涛还发现,如今几乎所有的小商贩都可以用移动支付完成交易,不管是卖鸡蛋灌饼的还是卖煎饼果子的,不管是手机贴膜还是卖西瓜的,都会把微信和支付宝两个二维码印得清晰而醒目。他唯一遇到的一次限制是孩子所在的幼儿园组织家长捐款,只能用现金,不可以用移动支付。

  从具体数据来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3月18日发布的2018年支付体系运行情况,移动支付业务量快速增长,2018年,移动支付业务605.31亿笔,金额277.3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1.19%和36.69%。

  便利背后暗藏风险

  危害资产信息安全

  不过,对于一些拒绝使用移动支付的人来说,安全隐患是主要原因。

  “现在,越来越多的手机App推出付费会员服务。有的人只是为了体验一下会员服务,结果在下一个会员周期‘自动’被续了费。有的App在开通会员时,在不起眼的地方默认勾选了‘自动续费’,当用户发现这一问题后,想要退订自动续费时,发现退订比开通的流程更复杂。还有一些App的免密支付安全保障并不到位,容易导致个人财产损失。”郭涛阐述了自己不信任移动支付的理由。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在改进用户体验、便利群众的同时,风险也随之发生新的变化和转移。

  作为一名计算机高级网络安全研究员,蒋兴鹏发现,随着移动支付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不法分子逐渐将黑手伸向移动支付用户。其作案手段专业化、团伙化,通过网络联系,一些素未谋面的不法分子也可以分工协作,逐渐形成黑色产业链。

  拖库、洗库、撞库的“黑客”,这是蒋兴鹏对移动支付中存在的“互联网幽灵”的表述。“近年来,国内关于用户隐私信息被窃取的事件时有发生。网络黑色产业链已经呈现低成本、高技术、高回报的爆发性增长态势,越来越多的网络黑产分子通过拖库、撞库盗取用户个人信息,给网民造成了金融资产和个人信息安全等多方面的危害。”蒋兴鹏说。

  此前,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曾提出,移动支付安全存在的严重隐患,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各大支付平台也必须明确自身法律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支付安全。

  对于中消协提出的“严重”二字,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给出的解读是,支付涉及财产安全、信息安全,已经严重影响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经营者的信心。

  “呼吁监管者依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督促、监督银行业以及与银行业有关的支付企业,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其他权益。”邱宝昌说,其中涉及信息安全、异地盗刷、密码设置等问题,“移动支付在密码设计、多重认证等方面应该多下功夫。但这也是双刃剑,设置太多不利于使用,不设置就存在安全隐患”。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6月6日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举办的“2018年移动支付安全便民宣传周启动仪式暨移动支付安全与创新研讨会”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马国光说:“在开放环境下,移动支付风险正逐渐成为主要风险类型,并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交叉性等新趋势,移动手机端发生的账户盗用和欺诈呈现高发态势,给用户资金造成严重损失”。

  加强技术制度建设

  保障支付业务安全

  3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就移动支付便民工程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称,人民银行将围绕服务民生改善,持续优化支付服务供给结构、提高支付服务供给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支付的需求。

  范一飞强调,要在积极推进移动支付服务创新的同时,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识别,保障支付业务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在延伸推广的时候,要做好现金支付以及移动支付相关产品的宣传和安全教育,培养正确的支付习惯,有效地防范风险。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央行新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利用移动支付App转账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必须上交细节给央行监管部门审核,保护用户资金安全。

  蒋兴鹏认为,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个人财产安全,“个人的支付信息安全同样应该得到足够重视。从数据储存到数据使用,都需要保护,通过加强立法、改进政策监管、提升个人安全意识、强化保护手段等举措”。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则认为,移动支付所出现的诸如侵犯消费者权益、金融秩序等问题,监管部门一直在关注,也有相关立法,但有些地方可能规定得不够细致。例如,开启小额免密支付功能、闪付功能,应当遵循什么条件、达到怎样的安全标准、在开通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怎样的流程、是否需要主动经过用户选择等。

  一位网络安全从业人员称,近年来,涉及二维码的案件很多,其中包括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诈骗、盗刷等。对于类似二维码这样的新兴技术在多领域的应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还未出台较为有效的规章和监管机制。

  “监管部门已经重视到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有关部门必须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来确保移动支付经营者履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安全。很多商业银行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当中,需要有统一规定,确保在资金的投入、人力的匹配上保障支付安全。”邱宝昌说,监管部门应该督促商业单位依法履职,对消费者的投诉情况进行梳理研究,查出问题的症结,制定相关的规定或建立相关的制度。

  邱宝昌还建议,平台和支付经营者应该通过技术和制度建设,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支付安全。“诚信和安全是移动支付发展的两大基石。”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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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   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十二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五、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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