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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晚会曝光的产业黑幕,区块链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些什么?

315晚会曝光的产业黑幕,区块链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些什么?

  • 分类:业内资讯
  • 作者:
  • 来源:天天头条
  • 发布时间:2019-03-1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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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一年一度的315晚会如期而至,揭露了许多行业黑幕。让广大人民群众再一次看到了这些黑色产业的丑陋原型。其中,探针盒子能获取个人隐私更是引起了热议。今天我们就聊聊,区块链技术能为保护我们的权益做些什么。

315晚会曝光的产业黑幕,区块链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些什么?

【概要描述】一年一度的315晚会如期而至,揭露了许多行业黑幕。让广大人民群众再一次看到了这些黑色产业的丑陋原型。其中,探针盒子能获取个人隐私更是引起了热议。今天我们就聊聊,区块链技术能为保护我们的权益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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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天天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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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315晚会如期而至,揭露了许多行业黑幕。让广大人民群众再一次看到了这些黑色产业的丑陋原型。其中,探针盒子能获取个人隐私更是引起了热议。今天我们就聊聊,区块链技术能为保护我们的权益做些什么。

  今年的315,主要曝光的问题是:医疗垃圾的黑色产业、危险的辣条、“化妆”的土鸡蛋、缺德的智能骚扰电话、资质证书岂能如此挂靠、不卫生的卫生用品、售后服务套路多明修暗骗躲不过、电子烟真的健康吗、银行卡闪付功能存盗刷隐患、网贷黑幕。

  这些民生问题背后,说明了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然得不到有效遏制、个人隐私信息可以轻易泄露等痛点。区块链有没有办法解决呢?

  区块链+医疗垃圾处理

  在曝光的医疗垃圾黑色产业链案例中,我们看到,河南、山东、山西等地均有破旧厂房内堆满了输液瓶、输液袋等医疗垃圾,还有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这些工厂的老板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带有药物残留的医疗垃圾加工成为破碎料,破碎料会直接被下游企业做成塑料网袋、蔬菜网、脸盆、塑料袋、泡沫地板、一次性水杯等等,甚至还有儿童玩具的再生料含量达到七八成。

  医疗垃圾危害巨大,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监督中心信息处处长王晖在“2018年医疗行业区块链技术应用论坛”上表示,卫监部门处理的医疗废弃物案件每年大约为两万件,占整个传染病防治监督案件数的70%以上。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具有环节多(包括科室分类、打包、暂存、院内转运、集中贮存、院外转运、终端处置),多方协同(涉及的人员包括:病区护士、护工、医院暂存点人员、运输人员、销毁点人员)的特点,非常适合区块链这种多角色主体的应用场景。

  目前,卫监部门已经设计出了针对多个环节、多个角色的“医疗废弃物监管系统”。这套系统的底层采用了DPoS+PBFT共识机制的公链,容错性强,共识稳定。医废处理流程的关键节点数据上传到区块链保存,数据上链过程采取本地实时上传,同时附加上传人、上传时间、上传地(GPS或移动基站等数据)的数据,确保上链操作本身真实可信。

  把监管信息从信息原生处上链,可以最大化确保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上链监管充分利用区块链分布式不可篡改账本的特性,解决了多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任度问题,让监管更有依据,处理更有针对性。

  区块链+食品安全

  “可好吃,爽,有一点儿甜,有一点儿辣,还有嚼劲。”当小学生被问及为什么喜欢辣条时给出了这样的回答。

  然而,在辣条香浓的口味、刺激的口感背后藏着的秘密着实辣眼睛:食品生产车间未经过任何消毒措施就可以进入,生产线上被膨化后的面球四处飞溅,生产车间地面上,满地粉尘与机器渗出的油污交织在一起。搅拌桶上也满是油污,搅拌机旁边几米远就是水池。水池墙壁上到处是黑色污点,水池里白色水桶上、桶边上,水瓢上都覆盖了厚厚的污垢,一滴滴水正在从水龙头生锈的接口不断渗出,落在下面的水桶里。

  正如主持人所说:食品有主食和零食之分,但是食品安全绝对没有主次之分。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除了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加码监管力度外,新技术的引用也相当重要。

  区块链溯源是解决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技术手段,近些年的应用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从早期的IBM,到后来的京东、蚂蚁金服、众安科技等,都有这方面的案例。

  比如,此前清华大学和永辉超市合作的生鲜食品溯源系统,从生鲜的养殖、加工、仓储、配送、签收环节入手,利用区块链技术提升食品安全。众安科技的步步鸡项目,基于区块链+物联网的防伪溯源解决方案,能够保证每只鸡从鸡苗到成鸡、从鸡场到餐桌的过程中,所有产生的数据都被真实记录,真正实现每只鸡的防伪溯源。蚂蚁金服的区块链溯源,助力正宗蜂蜜走出大山。

  不过,时戳资本章昱昕表示,区块链溯源技术无法阻止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且上链数据的真伪也无法鉴别,除非有额外的线下联动措施。溯源技术的最合理的场景还是需要往源头,产业链上游发展。接触越上游,造假的难度越大。

  中食链总经理范金刚认为,单靠技术是解决不了造假,首先要用防伪技术来保真,减少人为干预。然后把这些防伪保真信息上链,以确保链上链下一致性,区块链溯源的信息才能真实准确地传递到产业链的每个环节。

  通常,区块链溯源的对象是价值高的商品,对于五毛钱一包的辣条,是否值得用区块链?

  对此章昱昕认为,值得的地方在于食品跟人健康直接相关,当然有溯源需求。不值得的地方在于辣条毕竟不是大米,可替代品很多,小牌子辣条工厂没有多余的钱买区块链BaaS系统来溯源。

  区块链+数据隐私保护

  在一个售楼处,业务人员凭借一款探针盒子在手机上经过简单操作就可以给门店附近的素未相识的手机用户直接拨打骚扰电话。

  更神奇的地方还有,凭借这样一个设备,可以进一步获取到用户的各种隐私数据,包括性别,年龄,职业,收入,使用的手机设备,上网搜过什么关键词,常用什么App,有没有孩子,受教育程度等等。

  秘密就在于:①当用户手机开启WiFi功能时,会向周围发出寻找无线局域网的信号,探针盒子发现这个信号后,就会进一步获取用户的MAC地址,再转换成手机号码。②手机号码与系统后台的大数据进行匹配,从而获取用户的隐私信息。这些隐私信息主要来自用户手机上安装的各种APP软件。用户在安装APP时,被要求开通各种权限,用户手机的imei、MAC地址、手机号等信息里会被发送给APP后台服务器,如果APP服务方将这些数据出卖给其他机构,用户的信息自然就泄露了。

  面对不法分子用高科技手段搜集个人隐私数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邱宝昌律师表示,在数字经济时代,商家可以在用户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搜集个人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有的并不做匿名化的处理被用作商业用途。个人的信息保护尤为重要,要用更新的手段,强化对个人的信息保护。

  公信宝创始人黄敏强认为,可以借助区块链实现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在中心化方式下,用户数据的存储、交换和计算都是在中心化平台里面去解决的,平台可以把拿到的用户数据去贩卖,数据可能会因此流入黑市。利用去中心化方式,可以在用户授权数据的前提下,将数据存储到链上,由用户自己决定是否把数据给到应用方。而且数据授权给应用方的时候,是在一个可信的环境(比如用密码学、MPC、同态加密或者TEE的方案)里面去使用、交换和计算。”

  还可以通过隐私加密技术,把信息与外界隔离起来,只有自己和掌握相关查看密钥的人能够解密信息。不过当前最重要的还是向用户普及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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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   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十二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五、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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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六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十九条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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