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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风口还是火山口

电子烟:风口还是火山口

  • 分类:业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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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北京商报
  • 发布时间:2019-03-18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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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央视“3·15”晚会曝光“电子烟也会释放有害物质”的内容后,淘宝、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当晚纷纷下架了电子烟产品。但在3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登录京东、淘宝等,输入“电子烟”仍可搜索到大量相关产品。伴随着烟民数量与日俱增,资本市场纷纷看好电子烟行业。但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对电子烟界定相对模糊,对电子烟的管控还不够规范,在后续行业趋于规范化的过程中,资本市场对电子烟企业的追捧投入,可能会化为泡影。

电子烟:风口还是火山口

【概要描述】央视“3·15”晚会曝光“电子烟也会释放有害物质”的内容后,淘宝、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当晚纷纷下架了电子烟产品。但在3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登录京东、淘宝等,输入“电子烟”仍可搜索到大量相关产品。伴随着烟民数量与日俱增,资本市场纷纷看好电子烟行业。但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对电子烟界定相对模糊,对电子烟的管控还不够规范,在后续行业趋于规范化的过程中,资本市场对电子烟企业的追捧投入,可能会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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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央视“3·15”晚会曝光“电子烟也会释放有害物质”的内容后,淘宝、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当晚纷纷下架了电子烟产品。但在3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登录京东、淘宝等,输入“电子烟”仍可搜索到大量相关产品。伴随着烟民数量与日俱增,资本市场纷纷看好电子烟行业。但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对电子烟界定相对模糊,对电子烟的管控还不够规范,在后续行业趋于规范化的过程中,资本市场对电子烟企业的追捧投入,可能会化为泡影。

  电子烟再上架

  被点名不到两天,电子烟又“死灰复燃”。3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登录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输入“电子烟”后可搜索到相关产品。然而,在“3·15”晚会曝光后,上述平台屏蔽了相关产品信息。

  这引发了消费者的猜测。名为“Xhisxh”的网友表示,只要电子烟遵循现有室内禁烟条例,就没有问题。而更多网友则称,卷烟的危害比电子烟更大,未禁卷烟而先禁电子烟着实有“小巫见大巫”的意味。

  作为新兴产品,电子烟在我国普遍被认为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目前,市场上主要有IQOS和烟油两种类型。其中,被“3·15”曝光的电子烟是以烟油为主,通过雾化等手段,将尼古丁变成蒸汽,进而让用户吸食。

  目前,电子烟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推出了第三代产品。相比之前,第三代电子烟采用一次性雾化器烟弹。虽然目前电子烟的款式和品牌纷杂各异,但基本上都是由盛放尼古丁溶液的烟管、蒸发装置和电池3部分组成。

  此次“3·15”晚会曝光电子烟危害,主要是因为人们在使用电子烟时,除尼古丁以外,还会把其他未发现的有毒化合物吸入体内,也会向室内释放可吸入的液体细颗粒物和超细颗粒物、尼古丁和致癌物质,因而使得接近电子烟的“二手烟民”也受到影响。

  资本涌入

  电子烟行业野蛮生长的背后,是我国庞大的烟草消费市场。数据显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消费和生产国。2017年,中国香烟销售额为1.4万亿元,约2040亿美元,中国烟草总公司每年在中国销售逾2.5万亿支香烟。

  一直以来,电子烟都以不含焦油、悬浮微粒等有害成分为卖点大肆宣传,甚至一些电子烟广告中表示还有“清肺”、“戒烟”等功效而备受消费者青睐。如今,中国已成为全球电子烟生产基地,生产全球90%以上的电子烟,有约100万从业者,2018年出口额预估达260亿元。国内电子烟市场消费规模约40亿元,线上23亿元,线下17亿元。

  与此同时,资本也开始纷纷涌入该行业。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国内融资的电子烟品牌已有近10家。其中,已公开的天使轮融资有3家,A轮融资有4家。资料显示,电子烟品牌Relx悦刻已完成首轮3800万元融资,由源码资本领投、IDG资本跟投。VPO微珀也在近期宣布完成千万元Pre-A融资,其核心团队成员来自阿里巴巴、京东电商、YOHO!、国美电器等。

  今年1月,在聊天宝发布会上,罗永浩还曾为锤子001号员工朱萧木创办的FLOW福禄电子烟进行直播宣传,并曝光了罗永浩在深圳拜访电子烟代工厂的照片,透露出他对电子烟市场前景的看好。

  野蛮生长的不只是国内电子烟市场,电子烟在国外也颇受追捧。电子烟企业Juul目前的估值已高达380亿美元,成为全美最值钱的初创公司之一。2018年底,万宝路的母公司、世界最大烟草集团之一的奥驰亚,宣布以128亿美元价格收购Juul电子烟35%的股权。

  对于此次“3·15”曝光是否会影响企业发展,亿纬锂能集团公开表示,央视对不良乱象的批评,有助于遏制行业无序发展。对于掌握核心技术、产品符合国际国内法规要求的公司,长期来看,有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据了解,亿纬锂能集团主要是为大型国际烟草公司的电子雾化器生产电池。

  行业亟待规范

  虽然资本不断涌入,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出台,目前电子烟市场仍处于真空状态,国内大量店铺打着代购或电子产品的旗号出售电子烟,由此催生了一条灰色产业链。与此同时,诸多公共场合尚未明确规定能否使用电子烟,而频频引发安全事故。

  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润东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有工商核准的相关证件的前提下,电子烟的正常生产、销售和购买并不违法,因为电子烟产品作为近年来新兴出现的产业,我国还没有对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前,我国目前主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烟草专卖局对其进行管控。

  放眼国际市场,各国对电子烟的态度和政策也存在很大差异。在美国,电子烟按照烟草制品进行监管;今年3月,有消息称,美国总统特朗普为进一步限制青少年吸烟,提议向电子烟产品征收使用费,预计每年将带来高达1亿美元的收入。在日本,电子烟属于药品监管;另外有国家则将电子烟视为一种消费品。

  在我国,电子烟目前是作为一种电子产品进行出售。北京商报记者登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现,目前电子烟国家标准已进入审查阶段,按标准的制定周期24个月及12个月内将由国标委批准通过,届时中国电子烟生产流通将依据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其中,国家标准计划《电子烟》、《电子烟液烟碱、丙二醇和丙三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由TC144(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计划,所谓强制性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也就是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看来,电子烟作为香烟的替代品,对人的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市场需要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出台相应的条例来规范。

  北京商报记者 钱瑜 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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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   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十二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五、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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