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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曝光美的西门子等8企业售后 屡禁不止“李鬼”猖獗背后

3·15曝光美的西门子等8企业售后 屡禁不止“李鬼”猖獗背后

  • 分类:业内资讯
  • 作者:陈世爱
  • 来源:北京时间财经
  • 发布时间:2019-03-20 13:08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家电维修乱象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今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其中诸多细节。排水管破损导致的洗衣机问题,维修人员却谎称滚筒变形,成本不到40元的一次维修这样“偷桃换李”之后要价400多元,维修工人也因此可获得200多元提成。返厂维修也造假,甚至故意制造焊接痕迹来“应付”消费者。无病假修、小病大修、高价推销,防不胜防。

3·15曝光美的西门子等8企业售后 屡禁不止“李鬼”猖獗背后

【概要描述】家电维修乱象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今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其中诸多细节。排水管破损导致的洗衣机问题,维修人员却谎称滚筒变形,成本不到40元的一次维修这样“偷桃换李”之后要价400多元,维修工人也因此可获得200多元提成。返厂维修也造假,甚至故意制造焊接痕迹来“应付”消费者。无病假修、小病大修、高价推销,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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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世爱
  • 来源:北京时间财经
  • 发布时间:2019-03-20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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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电维修乱象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今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其中诸多细节。排水管破损导致的洗衣机问题,维修人员却谎称滚筒变形,成本不到40元的一次维修这样“偷桃换李”之后要价400多元,维修工人也因此可获得200多元提成。返厂维修也造假,甚至故意制造焊接痕迹来“应付”消费者。无病假修、小病大修、高价推销,防不胜防。

  此次央视3·15点名了8家电维修服务公司,涉及到西门子、三洋、美的、惠而浦、容声、方太、小天鹅等主流家电品牌的特约售后服务商。

  被点名的企业迅速做出反应。美的集团回应称,“将严厉处理,并表示道歉并将采取补救措施。”西门子回应称,“立即解除与涉事公司的合作协议,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惠而浦回应,“如经调查存在谋取私利的售后服务商,将追责到底,坚决处理。”方太集团称,“从2016年开始全面推行防烟宝安装服务,每个安装25元的劳务费用标准,此项服务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

  时间财经查询发现,央视3·15点名的8家企业中,多家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不到。对此,刘步尘表示,央视曝光的也可能是“李鬼”,即没有任何资质,且未经厂商任何授权的、假的售后维修店。

  “李鬼”猖獗

  对于家电维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公开表示,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不了解家电工作原理,也没有维修经验。一般家用电器的故障可能仅仅是某一处的小毛病,但也必须由专业设备和专业知识的维修人进行检查修理。遇到不诚信的维修人员,难免以消费者不知情为凭欺瞒客户,甚至无病假修、小病大治。归根结底就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中隐含的还有诚信问题。

  商业模式是核心难题。天风证券研报显示,从流程上来讲,销售、送货、安装以及售后往往是由零售终端来主导的,品牌商作为出厂端,更多是以一种委托代理的方式。同时,由于售后服务多以外包给第三方为主,品牌商往往会通过一系列的KPI来规范化服务标准,在层层外包下,目前的模式可能仍有值得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可以参考的是同属专业度较高、外包方式较多的汽车维修。刘步尘表示,汽车行业维修问题也非常严重,但因为汽车产品和人身安全关联性非常高,行业对规范性要求相对更高。而家电产品,销量巨大,与人身安全关联度并非特别大,因此,有关部门在管理的时候容易懈怠。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主席团副主席张彦斌则认为,是家电厂商在售后这块投入较少。维修工人的工资水平也偏低,工资低了。

  这些因素的叠加造成了家电维修行业中“李鬼”频现。今年央视“3·15”晚会点名的家电维修服务公司包括:宏瑞家电售后服务公司、维美家电维修服务公司、刘志敏家电维修服务公司、武汉承锦西商贸有限公司、腾辉家电售后服务公司、纸坊电器售后服务公司、深圳宏创盛贸易有限公司、新义安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等8家相关公司。

  时间财经查询发现,其中多家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不到。此前也有多家媒体报道,家电装修遭遇“李鬼”。早前,还有上海警方破获家电维修诈骗案,其中“李鬼”维修工与山寨网站合作行骗。

  邱宝昌公开表示,如今有很多家电线上维修,一般维修商信息都会被罗列整理在一些搜索结果上。在这些信息中,有的是真实信息,有的是虚假信息,甚至有“李鬼”冒充正规单位,还有根本没有维修资质的“黑商家”也可能出现在这些信息列表中。其中一个很关键问题是,互联网家电维修平台对这些搜索结果是收费的,甚至可能出现哪一个维修商给钱多就排在前面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家电维修平台自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时间财经用百度搜索了“格兰仕 空调维修”,在百度首页首条出现了“格兰仕官方维修电话”,但点开之后已呈现出“404”状态。据家电维修的用户王先生反映,他此前就是用过百度搜索家电维修,遭遇“李鬼”。

  事实上,通过网络搜素被骗的家电维修用户绝非少数。可以佐证的是,据南宁交通台的报道显示,2017年至2018年7月,南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涉及家电维修问题的消费者来电307个,其中92%都是通过百度、360网、58同城、114等查询家电维修商家而受骗。

  智能化破局?

  天风证券研报表示,相关部门后续将出台旧家电回收相关政策,或将推动产业进一步整合家电售后综合服务业态,从售后安装调试、到售后维修、再到家电回收相关业务等,第三方服务的规模有效增长之后或将改变高费用、乱开价的现象。

  但是刘步尘表示,旧家电回收事关环境保护及资源循环利用,与安装维修乱象之间没有太大关系。

  该研报还提出,期待智能家电产品出台,消除售后维修的信息不对称。研报分析认为,此次家电售后维修乱象出现的核心,在于维修工利用技术专业名字的理解难度,赚取信息不对称之下的超额利润。目前在研的新品智能家电中,都会把产品故障信息反馈作为重要的信息化功能,这也将降低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理解难度,提供自检程序以消除这方面的影响。

  “家电的主要问题在于硬件,智能化帮助不大。”家电行业资深人士梁振鹏表示,智能化对维修乱象的减少只能是企业的宣传,实际上并不会产生实质性作用。

  家电行业售后问题严重是一直以来的痼疾,频频媒体曝光依旧没有实质性好转。刘步尘表示,出现售后乱象,不是哪一个因素出了问题,而是所有相关方都有问题,只把板子打在企业屁股上,或只打在无牌服务商屁股上,是远远不够的。监管部门没有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消费者缺乏基本的甄别能力,也不可回避。

  有消费者反映,遭遇“李鬼”维修人员后维权并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对此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张越律师对时间财经表示,此类报案有确实存在很多障碍。如大部分维修花费的金额较小,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此外,各种不合理的家电维修手法比较隐蔽,证明诈骗证据不好取得。

  因此有业内人士建议,可通过手机录像将维修过程录制下来作为证据,不让维修工单独收费,而是设定先将钱交由平台,平台经过消费者反馈后再给维修机构,这样更容易监管并设定奖惩机制。

  但刘步尘并不抱有信心,基于家电行业的诸多客观现实,他说:“我甚至可以断言,这个问题还会持续存在。明年的这个时候不会比今天情况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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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   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十二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五、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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